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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人妻女”质疑

1998-08-19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今年5月,印尼的社会骚乱中,成千的当地华人华侨商店受到洗劫,成百的华人妇女惨遭强暴。某报有一篇文章介绍:“国际社会广泛强烈地谴责在印尼发生的这些暴行。国际舆论用‘野蛮’、‘惨无人道’等字眼来描述这些事件,认为在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的今天,竟发生这类掠人财产、奸人妻女的事情,这是对现代文明的亵渎。”对于国际社会舆论这样正义的、公正的声援,作为一个中国人,我非常感激和感谢。

然而,我又有一点疑问。所谓“这类掠人财产、奸人妻女的事情”,这个提法上,未加引号,不知是国际社会舆论原来就这样提的,还是称引者如此转述,而与原来的提法未必完全一致的。我不明白,妇女遭受强暴,为什么首先不是她们自身的受害,而首先是其夫其父所有的什么东西受到侵犯?为什么“掠人财产,奸人妻女”二事这么相提并论?为什么这样明显地暗示着妻女和财产同是所有物,这么明显地暗示着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妻女的所有权是同类的应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这是哪个社会的观念?

“我是我自己的。”这是最伟大的妇女觉醒之声,由此而有社交自由、恋爱自由、婚姻自主等一系列的解放要求,也由此,遭受强暴是妇女的最悲惨的遭遇,因为那就是违反妇女的自愿而强迫她成为“我不是我自己的”性对象。所以,即使还不到强奸,仅仅是性骚扰,也是犯罪,即使是合法的丈夫,在先进的法学观念上也有“婚内强奸”一说。至于印尼那样集体的、大规模的、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下的惨不忍言的强暴,更不必说了。

受害者当然多数是为人妻为人女的,她们的丈夫、父亲当然也是惨痛的,值得同情的。但无论如何,她们自己的受害是第一义的,丈夫、父亲的惨痛只是第二义的。受害妇女之中,可能有已无父母、尚无丈夫的,难道她就是无主货物么?

清人一部笔记小说中,写大淫棍受到冥报,故事中根本不把被玩弄的妇女当作受害者,只把被玩弄的妇女的父母翁姑写成受害者。我曾解释这个观念道:“原来,按照残酷的封建的性道德,女子只要有一次被丈夫以外的男子占有过,哪怕是暴力之下失去任何抵抗力的被占有,她就永世成了可耻不洁之人,当时死了也不配称烈妇,当时不死就不配活下去,……她当然没有作为受害者的资格了。只有她们的父母翁姑,才有资格说他们有责任维护的‘家声’受了损害。”(《未免有情·看看这个标本》)现在把印尼华人妇女的受辱只看成她们的丈夫、父亲的“妻女被奸”,也许没有谴责那些妇女的意思了,但是首先只当作丈夫、父亲的受害来看,意思还是一样。30年代蒋介石反共,发现农民不怕“共产”,便接受某策士建议,造谣说什么“共产共妻”,以此欺骗农民,正利用了农民把妻子也看成财产的落后观念。可见这种观念在中国之源远流长。“掠人财产,奸人妻女”这个提法正是某种陈旧观念的不自觉的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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